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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而对于如何审议,尽管《监督法》已经作了原则规定,但在操作层面创新的空间仍然很大。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在审议中引入票决制,无疑会使人大的监督更具刚性,使人大的监督力度得到有效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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