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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之提出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此法律问题涉及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就前者,2001年修  相似文献   
2.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3.
汽车登记效力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汽车登记为物权登记,系生效要件主义,但登记薄的公信力只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直接拿来作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在交易安全方面,应追求形式,坚持登记对第三人的公信力。在事故责任方面,应追求实质,坚持“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探讨真实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相似文献   
5.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孙维飞 《中外法学》2023,(1):221-240
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相似文献   
7.
8.
“聚合因果关系“案型中,数行为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依据共同侵权构成之“客观说“,还是单独侵权之基本逻辑,都可得出此结论。就“补足因果关系“案型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数行为人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该规定并不符合单独侵权之基本逻辑。我国学者提出的“原因力“理论具有重大缺陷。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权,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张某和曾某之间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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