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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商事通则>要考虑立法资源的节约与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商事通则>应致力于协调民商法的关系,确立商事一般规则,要规范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人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雇员、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人团体、商事代理.<商事通则>中不宜规定不具有一般性的内容,如商事责任、商事行为、商事短期诉讼时效等.要反对以社会责任观念限制商主体的营利性,营利性原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而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商主体法定是营利性原则派生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法典中的法律原则旨在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由此来看,我国《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不能成为公司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不能发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相关成文法局限的功能,更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或作为公司法立法、法律解释的价值指引;实践中,以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行为准则引起了公司行为、治理目标的混乱。对《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要去弊存利。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律制度理念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公司制度的理念追求是全方位的,既要追求公司的自由效率,又要追求公司活动的社会安全;既要追求公平,又要追求社会正义。由此导致公司制度理念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重叠、矛盾和冲突。对此,应弄清公司制度诸理念之间的内在关系,认真把握各理念追求的实现途径,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需及时跟进。公司信息公开可以保证债权人决策所需信息的通畅传递,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约束的重要机制。我国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中介机构建立基于债权人保护的公司信息公示系统,理性债权人决策所需的公司信用、偿债能力等重大信息要纳入公司强制性信息公开范畴,公司发展前景、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可以纳入公司自愿性信息公开范畴。  相似文献   
5.
法律理念的重要意义有二:一则在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二则在于以超越的目光审视实然的法律,以其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使恶法由污浊变为清澈,使有缺陷的法变得比较完善,使良法变得更加美好。  相似文献   
6.
民法上之损害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损害是权利和法益受损的一种不利益状态。其既可因违法行为所致,也可因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或自然事件而生。因此,损害并非仅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一种具有广泛含义的法律事实。通过对损害本质和形态的研究,作者认为损害具有不利益性、不自由性、不平等性、客观性和应补救性等特点。为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必须在法律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损害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7.
宁金成 《当代法学》2015,(1):110-120
我国不同类国有企业肩负了不同的功能,具有不同的属性,特殊国有企业是市场调节无效的产物,普通营利性国有企业却只有按照市场法则运行才能实现经营目标,因此两者应不同的法律规则。我国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的目标、职责进行分类,区分为营利性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性国有企业、战略功能性国有企业,并以区分立法保障不同类国有企业实现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分类评价。特殊国有企业既不能完全适用以自治为灵魂的民商事法律,也不能适用以权力为本位的公法,对其需要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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