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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审判员的选任只是在法院内部进行,即先进后考。即使是《法官法》施行后的1995年、1997年、1999年三次全国统一的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也仍然局限在法院内部进行。不敢想象,倘若一个医院的医生、护士、药剂师均是先进后考,那么这个医院医疗水平会是什么状况。显然,作为治疗生理疾病的医院,是不能先进后考的。那么,作为治疗社会“疾病”的法院,是否有必要对这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加以变革呢? 一、先进后考模式的缺陷 先进后考模式,其未对录用人员设立门槛,或虽设立门槛但门槛很低,且由于惯性等而未得到执行,其不对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行政后勤人员各自所应具有的资质和专业加以区分,且进入法院后却可千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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