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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上第三人法律范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忠胜 《河北法学》2004,22(7):141-144
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人制度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已有单列,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尚较为零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第三人制度,首先应明确第三人的范畴。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的主体对象应包括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等等。  相似文献   
2.
一、暴利的法律界定及类型①暴利行为直接表现为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所缔结的、给付不均衡的价格约定所获取的非法利润,法律上即界定为暴利。目前我国经济领域内存在的暴利行为,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l价格欺诈行为:商品经营者以其相对于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和信息上的优势,在缺乏有效竞争③的情况下,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价格承诺,从中牟取暴利。2价格垄断行为:垄断的存在,与市场的封闭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者垄断市场,排斥外来竞争,从而操纵市场价格,消费者没有选择余…  相似文献   
3.
宋忠胜 《河北法学》2011,29(7):140-145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个横跨侵权法与契约法边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独立性、无形性和不利益性。它不仅反映了对受害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救济保护,在更多的情况下还要求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同国家在纯粹经济损失是否赔付以及赔付范围的限制等问题上争议颇大,我国也只在特殊情况下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为弥补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制度漏洞,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与处理手段,对建立我国的第三人纯粹经济损失赔付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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