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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雍自元  廉彪 《法学杂志》2013,(10):69-76
亲亲相隐在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从强制相隐到允许相隐再到禁止相隐的演变过程。宽宥亲亲相隐可防止变相株连,利于人权保障,有助于罪犯的改造与回归,能促进刑事法律的社会认同感,增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故此,亲亲相隐应当回归刑事法律。总体设想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亲属拒绝协助抓捕权和拒绝作证权;在《刑法》中给予亲亲相隐定罪但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2.
许志  廉彪 《法学杂志》2014,(4):107-113
"犯罪嫌疑人"是我国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称谓,然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界定和确认作出明确的规定,2012年再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仍然没有涉及。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概念,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的形成与我国相关体制和司法实践具有密切关系。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的司法适用有助于保持公平正义的侦查环境、优化配置现有的侦查资源以及适应司法改革的有关要求。但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不明、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不清、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不畅以及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与申请权缺失。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效率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并应从四个方面予以实现:明确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细化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健全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以及赋予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和申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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