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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也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过去系统、单一的经营模式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渠道经营并举的方向转变。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沉渣泛起,以损人利己为目的,以掺杂使假为手段的违法行为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也悄然兴起,并迅速蔓延,已成为目前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一、食品掺假常见手段及特征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物质生产尚未达到极大丰富,卖方市场仍起主导作用,加之国家一些宏观调控的政策法制还未配套,一些违法者便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我区先后发生10余起因菜农违反农药使用规程,将含农药残留的蔬菜采摘上市出售,结果造成市民食物中毒事件,但是由于在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很多地方未将菜农上市出售蔬菜的活动纳入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加之不少人对《食品卫生法》第54条的理解之误,认为种植业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范畴,故而均未追究其的法律责任。然而行政违法构成分析,菜农销售含农药蔬菜行为已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要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抛砖引玉,提出浅见。1.菜农销售蔬菜是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备违法主体之要件《食品卫生法》第54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解释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很明显这一法律解释所要表明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在食品生产经营之列仅仅是指其在"生产"一个阶段,也就是说种植业和养殖业仅仅在"生产"这一阶段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对象范围,而菜农上市出售蔬菜已经历了生产、采集、销售等多个环节,他销售的蔬菜是供人食用的,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才允许销售的,所以也就应属食品生产经营的  相似文献   
3.
食品标志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及其它说明物。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精神,完整的食品标志应该真实地反映所标志食品的品名、产地、厂名、配料或主要成份、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基本情况,并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但由于于之相配套的有关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使这一法律规定在具体监督执法实践中难以落实。笔者根据从事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数年的体会,试就食品标志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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