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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缘 《中国律师》2001,(12):62-63
某商贸公司董事长贾某以为银行拉存款可以支付高息为名,采取签订委托存款协议的手段,诱使信用社将3000万元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银行收到存款后,开具了存款人为商贸公司的大额存单,商贸公司将存单交给信用社后,随即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将3000万存款贷给贾妻注册的公司,致使信用社手中的存单到期后,无法兑现。事发后,贾某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除已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信用社外,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贾某追缴,并予以发还。由于追缴不能,信用社又以银行在办理存款交易中,未按规定在存款单上加盖…  相似文献   
2.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最有争议的莫过于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规定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表现之一是许多记者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表现之二是网友们在网上激烈的讨论。大多数人指责第76条无限夸大了对弱者的保护,不分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负责。这样的规定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纵容了弱势群体的违章行为。是立法的失误。在大多数人看来,第76条实质上是“行人违章,司机买单”的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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