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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与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和汉堡大学等五所德国著名大学,在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的参与和支持下,签订了建设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协议.同年,中德法学院招收了第一批比较法学硕士研究生,从此开始了一种全新的,中德合作培养双学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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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来,欧洲一体化始终是欧共体和欧盟的目标.欧洲共同市场的建设与运行,既是这一目标的核心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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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作为《德国民法典》核心的债法编,在施行了100多年之后,经历了一次极具深度的现代化改革。其中,消费者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近数十年来出台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被融入了民法典;另一方面,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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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7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在友谊宾馆联合举办了“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与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辨析”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的关联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和北京大学薛军博士分别作了主题报告,与会学者在这两个学术报告所引发的话题范围内,彼此间展开了非常专业和深入的学术讨论,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同时亦保留了许多学术上的不同观点。现将研讨会的内容整理提要予以发表,以供学界参考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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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1):42-51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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