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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人们通览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过去十几年里的实际运用和法教义学上的发展时,很难忽略其在规范性轮廓上萎缩这一事实。这一现象由构成要件要素的发展上更多地考虑主观标准所承载,并且经由联邦宪法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对有关限制问题的决断性的、限制性的判决而被强化。因此,相对于依据宗教或者世界观的动机而提起的个人的发展请求,一般的法治国规范的有效领域持续地受到限制。当相关现象的潜在冲突在德国呈现趋势性增长的时候,这样的判断就显得越发的危险。  相似文献   
2.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于国家信息行为的三方性特征在合宪性审查中采用了偏离自由权三阶审查模式的回应方式:增加了"保障内涵"(Gewhrleistungsgehalt)的审查标准,同时把"侵害"(Eingriff)概念扩展为"损害"(Beeintrchtigung)并以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国家领导任务"(Aufgabe der Staatslei-tung)建构国家信息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在观察基本权利教义学结构与面貌变动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权利教义学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适用并达成个案之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面对多变的国家行为形式具有开展的弹性与适应变迁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 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 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 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 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 识。  相似文献   
4.
"法律保留"理论关乎民主和法治诉求的实现,随着宪政国家框架下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其转变为围绕基本权利保护而展开的权力正当性探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重要性理论"推进了一种围绕着基本权利保护但又与机构功能相符的权能分配的考量可能。但"重要性理论"的区分标准缺少清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致命的理论弱点,导致它最终成为了空白公式。"重要的"这个概念没能真正实现法教义学之目的,只能作为法律实践中有启发性的概念。  相似文献   
5.
张慰 《德国研究》2013,(4):25-34
传统社会是以“女性对男性”的二元框架来进行的架构,法律体系也复制并强化了作为性与性别连结的二元主义的分类基础。德国法律体系虽然早就认识到了对广义跨性别族群在人格权益意义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且已践行了三十多年的立法努力,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范空间中,跨性别族群仍然很难如其他人一样,既保有自由与尊严,又可以同时自由地选择发展其所期待的关系。在法律中引入“第三性别”的选项后,德国《民事身份登记法》的修改被视为是法律体系首次直面与处理此类问题。在基于生理性别、性别认同、性欲特质、婚姻状况等交互作用形成的多重歧视的法律压力下,“第三性别”为整个法律体系打开了新的研究视域。  相似文献   
6.
7.
我国相关部门始终致力于法定节假日制度的规制和改进,但人们对国家节日制度的质疑并未消解。节日规制尤其是"挪假"在合法性上遭遇的种种质疑表面上看是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但其根源却深植于规范者对节日本身价值与功能的漠视与误解之中。宪法理论空间里对节日制度正当性的追问使得国家真正退回到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位置之上时,节日与假期才能最终回归到服务于个人幸福与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上。  相似文献   
8.
“艺术自由”与“青少年保护”是关涉到人性尊严及人格形成的重要的宪法法益,其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个竞争性的宪法保护的需求。在宪政国家的框架下宪法理论和制度建置如何平衡和回应两者间的关系一直是关联广泛的热点问题。通过对德国的治理经验进行初步探索,为我们思考多元艺术发展下的中国青少年保护问题提供一种值得参考的宪政经验模式。  相似文献   
9.
保罗·基尔希霍夫教授提出的税制改革方案主要借助取消不必要的类型化区分、确立中立法律形式下的课税表达、对婚姻和家庭的特别保护、减少例外规则以及简化税收程序等来实现税收正义。税收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现实,其改革思路的起点恰在于税收背后的宪法理念:宪政体制下的租税国家、人格图像并函摄了基本权利主客观面向的理论基础,即对国家共同体及任务有着共同价值观的自由而有个性的人必然要求处于国家所保障的自由经济体制下的税收法律予以相匹配的规制,它具体表现为以减少纳税人税收形成可能性为目标,保障国家对个人经济成果最温和分享以及减少例外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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