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法律   9篇
综合类   1篇
  2023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
专利权是一种绝对性较弱、客体不够确定的财产权。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刑事制裁不符合专利权的性质,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也对其持审慎的态度。在我国,增设“侵犯专利权罪”存在诸多弊端,因此不应当设置该罪名。  相似文献   
2.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融合发展,一个新的海峡经济增长极渐渐浮出。在福建省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是实现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贸易、许可、融资和技术转移的基础,有助于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对接,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应当是政府支持下的自主运行模式,吸收台湾地区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并针对福建省的实际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易发展趋势进行组织构架和职能安排。  相似文献   
3.
药品获得专利权后很长时间才能被许可上市,而专利期限结束后仿制药上市很快,所以专利药品受到专利保护的期限短于20年。通过建立药品注册中的专利披露制度、药品审批中的司法与行政程序衔接制度、司法承认药品目录效力等几项措施建立药品专利权与其上市行政许可的衔接制度,使专利药品的实际保护接近20年。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通过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征求意见中。通过分析该草案存在的不足,如立法宗旨没有突出其作为设权型规范的目的,也有悖于逻辑;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的推广应用不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对专利标记的性质认识不够准确,药品审批的专利权例外的规定不够完善等,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  相似文献   
6.
非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如何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何把握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在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文拟就三则案例,结合专利权的性质谈谈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和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法典化是立法者将现行私法规范以综合和科学的方法加以体系化重构,以实现法的现代性和体系性。民法典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源于启蒙现代性,知识产权对于主体性的价值不亚于其他私权。古典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失之交臂有三个原因:古典民法典的首要任务是整理旧制度;专利发明和作品与人的主体人格紧密联系;专利权和版权的特许权烙印使其受到质疑。WTO时代的半数民法典包含知识产权篇章的原因是:民法典强调主体性的实现和保障;个人劳动和智力成果财富成为个人自由的物质保障;民法典需要构建多元、开放和便于实现的财产权利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有三条可能路径:第一是将其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面全面融入民法典,次优路径是将其作为民事特别法融入民法典价值判断体系,知识产权专门法典的尝试面临一些挑战。  相似文献   
8.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融合发展,一个新的海峡经济增长极渐渐浮出.在福建省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是实现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贸易、许可、融资和技术转移的基础,有助于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对接,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应当是政府支持下的自主运行模式,吸收台湾地区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并针对福建省的实际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易发展趋势进行组织构架和职能安排.  相似文献   
9.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在实践中发生了争议,争议的起因是理论上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目的、功能和原则的理解偏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审查程序的“补漏”机制,仍然是专利审查行为的组成部分.在法律适用中,对于审查目的和“公共领域”、“审查效率”的考虑优先于“形式中立性”,但是不以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机会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
张新锋 《法商研究》2023,(2):187-200
我国尚未就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民事权利保护模式达成共识。目前,各国关于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著作权保护模式,即将体育赛事摄制成果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即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采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并向公众传播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模式。从规范科学性、权利正当性、经济合理性和体系自洽性的维度考察,相较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保护模式不仅能够维持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传播关系中的利益均衡、稳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念体系的柱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利于妥当解决因采集、传播体育赛事视听信息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更符合法律方法论的要求。我国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构建需要在权利限制、禁令救济、请求权竞合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