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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张××,绰号军师,男,17岁(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1988年12月26日下午2点许,张××到本村棉花收购站玩耍,看到5号花垛的棉花有些潮,自认为点不着,向在场干活的张×红、张×德提出用火点点试试,二人警告他“不能点”,说话期间,张××就用火柴在棉花上试点,5号花垛起火,张××遂即用身体滚压火苗,其他在场人也用工具拍打,但未能将火救灭,致使5702.7公斤棉花被烧毁,13650公斤棉花被降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6475.25元。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对张××的行为定性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相似文献   
3.
笔者对某县人民法院lq93年一1996年引5近四年所判决的妨害公务犯罪进行了调查.所得结论:妨害公务犯罪不容忽视。一、现状堪忧。主要表现是“三大”:(一)案件增长幅度大。县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1993年为零件;1994年为1案1犯:1995年为3案5犯;而1996年1—8月.已判决5案12犯,比前三年的总和还多1案6犯、呈直线上升趋势。今年1—8月该县法院判决的各类一审公诉刑事案件共55案66犯,而妨害公务犯罪5案12犯、竟占了案件总数约近9%,占了犯罪人数的18.2%.比例之大.显而易见。(二)犯罪分了胆大妄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对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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