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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活动日趋活跃,不动产成为主要担保财产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两证合一"改革前,房、地的抵押权登记是两种独立的登记。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推定对其中一项办理了抵押登记,就视为对另一项也进行了登记,从而认定重复登记无效。结合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考虑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审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实现行政检察监督既维护"私权保护",又肯定"公权效力"的检察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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