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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方法的意义及其局限之克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法律的理解,人们难免会有争议,其原因在于前理解(前见)。为避免法律解释流于恣意,应以法律方法加以制约,但由于各种法律方法并不一致,导致各种解释结果产生矛盾。为此,应引入先例和学说中对有关规范的解释,对法官裁判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3.
张青波 《研究生法学》2005,20(2):97-104
近年来,学界对于法院裁判的兴趣渐浓,这是我国法学研究对实务逐渐关注的结果。毕竟,徒法无以自行,“依法治国”理念之实现,必待所有法官能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权利都能获致充分之保障。然而,应否依法办事并不成为困难,如果承认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不能自动对接,裁判也并非操作自动售货机般简单,那么困难就在于如何依法办事。  相似文献   
4.
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科技风险规制所要求的行政扩权对法治构成了挑战,诸多学者倡导以政府主导的事中程序进路来调控行政权,但其面临着与行政法理论不能协调的理论困境以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甚至导致行政滥权的实践困境。所以应当在程序法治范式的指导下,推行科学系统对风险的自我规制。相比政府主导,自我规制具有妥适性、正当性以及与法治原则相协调的优势,其消极效应则可通过借助程序机制的再规制加以消除。实现对科技风险自我规制的规制,需要从组织安排、认证程序和司法控制方面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面对中国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我国学者提出了建立宪法审查制度、认可不成文宪法、界定良性违宪等应对方式。为了一方面维持宪法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允许适度突破宪法规范,可借鉴德国有关保护基本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宪法理论,结合中国具体的规范条件,构造出技术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良性违宪的标准。宪法是一部保障而非限制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而是为所有人保障一个权利底线。良性违宪的标准是,国家活动不得非正当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允许国家活动能够为改革做出有益尝试,突破宪法某些制度不适当的羁绊;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不受宪法制约的滥权,而酿成践踏公民权利的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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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症结是自我规制理念的缺失。德国法带来的启示是强化由半官方的中间组织主导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而,在行政组织法和程序法上,应实现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承担起草审查工作、以公众理性制衡专家理性、保障决策者的中立性、促成公众积极参与并确立政府对程序的监督。如此改革后,环境标准虽不是国家法规范,但仍可对环境执法和司法审判发挥一定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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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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