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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1)
目次一、引言二、中美法学教育培养对象之比较:“单一型”人才v.“复合型”人才三、中美法学教育培养方法之比较:“公断型”人才v.“偏执型”人才四、结语一、引言中美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差异,其中,培养对象和培养方法的不同至少可以突显中国“法官型”人才与美国“律师型”人才两种培养模式的特点。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并不是说中国的“法官型”人才培养模式仅培养法官,美国的“律师型”人才培养模式仅培养律师,而只是基于传统法官和现代律师之知识结构和功能角色有别,象征性地以此冠名而已。然而,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确对中美两国的… 相似文献
2.
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2,(1)
目前,我国的有关国际私法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然而,如何在合同领域具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呢?这是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且在美国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并在各国的合同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就此,我国法院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判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寻找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3.
利益平衡与对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上南北国家围绕直接征收补偿标准的重大争议,已为晚近对间接征收问题的讨论所取代.在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问题上,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出现了偏袒外国投资者的倾向.为此,需要引入源于国内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建立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国际法制.此等国际法制的构建也符合我国同时作为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综合利益,同时,对日后我国建立有关间接征收的国内法律制度,也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冲突法正处于创制阶段,现行的冲突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其它立法诸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仿。然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详尽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方面,对冲突法制度中的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和外国法内容查明等问题均未涉及,对具体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冲突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徐崇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49-59
有关“保护伞条款”适用问题的争议,已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已有案例和理论的分析、评判和总结,建议我国在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力拒“保护伞条款”的订入。如果基于缔约整体上妥协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也应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东道国政府干预“国家合同”性质的行为,而将违反“商事合同”性质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7.
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徐崇利在外资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外资建立之前和外资建立之后两大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Admisionofforeigninvestment)和外资经营阶段(Operationoffor-eigninv... 相似文献
8.
国际经济条约继续适用于香港“九七”之后的探讨徐崇利1997年7月1日,中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届时,香港作为英国“海外属地”的时代即告终结,而成为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这一转变将使香港的法律地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国际经... 相似文献
9.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近代,国际法从“战争”的国际法发端。到了现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主题;相应地,“经济”的国际法部分开始勃兴。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全球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国际法中的“社会立法”方兴未艾,出现了国际法“社会化”的倾向,人类似乎又迎来了社会领域国际法繁荣的时代。 相似文献
10.
“间接征收”之界分:东道国对外资管理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上南北国家围绕直接征收补偿标准的重大争议,已为晚近对间接征收之界分问题的讨论所取代。如何区分间接征收与无需赔偿的正常外资管理措施,反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永恒的张力,需要做出审慎的利益平衡。为此,有必要引入国际法设定最低标准,东道国掌握主控权力的模式;而且国际法设定的这方面最低标准应兼采行为效果与性质原则;同时,国际裁判机构对该原则的解释,也应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