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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美倩 《法制与社会》2013,(11):105-106
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徐美倩 《法制博览》2013,(6):205-206
我国对于室外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抽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商业性目的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宜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性质以及"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情况视不同情形作具体定性与限制性解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方式仅限立体到平面的非直接接触方式,对此产生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成果,分为新原作、演绎品与复制品三种,复制品又区分单一型与复合型两种情形,在特定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再行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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