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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逃债行为有其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经济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作为破产制度基础的产权制度存在缺陷、计划经济的分配制度与国有企业劳动力的超额贡献等;法律制度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多层次,适用范围不一,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且相互矛盾;社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共政策考虑、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司法不独立、信用体系缺失等。应完善立法、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提高社会信用体制等多方面加以预防。  相似文献   
2.
实行刑罚轻刑化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轻刑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实行刑罚轻刑化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实行刑罚“轻刑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3.
刑罚应体现人道性、公正性、谦抑性和自由性。在我国刑法领域内应树立刑罚"轻刑化"的思想。应通过"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等途经实现轻刑化,更好的服务和改造社会。  相似文献   
4.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的做法有不合理性。具体表现是:违背控审分离、不利于维护实体正义、违反回避制度的要求、不符合审判心理学的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取消原审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的权力、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审判错误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及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完善 ,我国企业也走上以企业法律形态这种一般的法律抽象取代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分类的轨道。从而使企业由原来复杂的经济关系变为明晰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从而确认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 ,也使国家对企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针对性。本文试就我国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的确认进行分析。一、传统企业分类方式的弊端与企业法律形态划分的意义以往我国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对企业的划分和调整大多沿袭经济学意义上的方法 ,即将企业依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  相似文献   
6.
惠晓梅 《实事求是》2007,195(2):66-68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它以诚信为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保全债权实现其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该项制度。1999年出于解决“三角债”的主要动机,我国引进该制度,并根据现实需要形成了以“实现债权”为立法目的、实行“优先受偿”为原则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现行制度破坏了传统制度构建的逻辑结构且在实际中收效甚微。因而,我们必须修改现行制度,使其回归传统的“入库原则”;应增设保存代位权制度;应充分利用破产程序的威慑作用保护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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