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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卉青 《中国法律》2006,(2):22-24,81-84
商品流动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基础,但价值规律的自然作用不能解决无序竞争互相残杀或封闭保守壁垒重重,于是有了国家货关税卡的干预调控。各国各地,各自设立海关,通过徵税高低和对不同品种货物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境的措施,达到支持短缺进境和盈余出境、限制己方有能力生产的货物进境和己方短缺出境,禁止对己方严重有害物的进境的目的。商品生产跨国化、全球经济一体化掀起更高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浪潮,也使不同国家、地区特殊经济利益面临更强烈的保护要求(并且这种保护不被别国视为贸易歧视或报复),于是各国(地区)间海关的合作就更加必要。  相似文献   
2.
成卉青 《中国法律》2008,(2):22-24,83-86
人们常谈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整个国家就靠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一个土地法大纲管理”。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紧张起草并很快实施了一部多年後许多人也不了解的法律。这部法律1951年4月公布生效,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在有效实施。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暂行海关法》一直适用到改革开放以後的1987年,才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所取代。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法待立;十年动乱,“无法无天”。显而易见,海关法规有此“特殊待遇”,在於它的存在对一个国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一、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2月2日,香港A公司为向韩国B公司购买钢材,向荷兰C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C银行於同年2月8日为其开出信用证。1999年3月21日,上述信用证项下钢材运抵汕头港,C银行於4月15日垫付信用证货款後获得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此后,由於A公司和进口钢材实际收货人D公司未向C银行付款赎单,上述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1999年9月9日,海关根据《海关法》(1987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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