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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授精,难倒法院》一案,我有以下主张。 第一,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一对合法合理的配偶。生育是双方共同的愿望和客观必然。因被告性能力不完全,未能生育。为达到双方共同的生育愿望,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施行人工授他体精生育。生育结果产生了自然血缘关系外的相关关系是本案的焦点。在这种关系中,母体是相对现代科学技术,不是相对他体自然人。提供精子的他体,也相对于现代科学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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