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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持是各国商法的固有原则。在公司陷入僵局时,不能轻易解散公司,应通过“穷尽内部救济”的方式维持企业的存在。法院在处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案件时,可寻求防止公司解散的替代性措施如股权强制转让,公司分立和指定临时董事或临时监管人等,避免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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