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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京郊某县A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村委会)为了筹措资金,将村北面积为2亩的操场,以5500元卖给了本村农民赵永丰。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进行调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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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保护
李银山1987年10月,某村民委员会在生产队解体后,将村南的场院以2500元卖给本村农民郝某。乡政府发现后,责令村民委员会退还钱款,收回土地。村民委员会退款后,郝某非但不交回土地,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应交回的土地上建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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