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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有可能成为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但特定情形下的数据信息由于既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又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则难以通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数据信息不享有法定权利并不意味着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若事实上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的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2.
本文统计了自2002年至2008年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评论,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3.
在适用"未获直接经济利益"这一免责条件之前,应当首先考虑网站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于网站服务行为的性质,应当结合网站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网站对上传者内容的审核方式来进行综合判断.直接经济利益应当采取狭义的解释,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强调的是获取的利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特定...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企业字号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是字号获得保护的重要前提。对于具有知名度的字号,可以依法视为企业名称加以保护。对知名字号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权利受侵害的原告承担。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照驰名商标尤其是知名商品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作为英美法系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许可侵权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均存在争议。在我国借鉴许可侵权制度时,应从直接侵权的视角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考察,此时,其构成要件体现为三个方面:被许可行为受专有权利控制、许可人具有许可利用作品的外观、许可人具有许可的意思表示。引入三个构成要件可以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能够对现有法律规则起到兜底补充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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