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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上,医师与病人的地位不是主从关系,病人不是完全听凭医师的决定,而是可以经由医师的说明得到决策的信息,承诺要不要接受医疗,接受何种内容的医疗。没有得到病人承诺的医疗,如果对于病人的身体完整性有所破坏,除非有正当的事由(如紧急避难或推测的承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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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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