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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始,江苏龙山和和鳗业制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称营销公司)董事长田建邦,为了销售鳗精、鳗钙、水中参等系列产品,推出1套名为“滚动倍增”的营销方案:应聘者交纳300元即可成为该公司业务员,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工资200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推销1份产品并消费1份产品,则可享受逐月加薪200元的待遇,运行周期1年,1年后重新应聘。按此方案,应聘者1年内交300元,再推销23份产品,可得10636元现金。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收人远小于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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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普遍加强了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但是对下列两种期限却或多或少地有所忽视。一是案件一审和二审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案件正式进入二审之间的期限;二是案件一审结束到案件裁判生效之间的期限,即从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到二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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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被告人江某原系江苏华泰证券镇江营业部(下称镇江营业部)交易部经理,1999年5月辞职,到中科信营业部担任研发部经理。 1998年5月26日,江某利用先前窥看到的镇江营业部数据库密码进入数据库后,动用股民潘某资金账号上的资金1576286元购得1200股“龙发股份”,并在数据库中将潘某的股东代码删除。同年6月15日,江某用他人捡得并上交的王某的居民身份证领取了可取款的牡丹灵通卡。事后,江某即将股民潘某资金账号下挂的股东账号移接到王某的资金账号下,将先前用股民潘某资金账号上资金购买的1200股“龙发股份”占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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