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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利用负责政府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融资项目财务咨询费的手段,通过杨某经营的第三方公司控制的账户走账,侵吞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扣除走账税费等费用后,由杨某控制的胡某某账户向沈某控制的沈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20余万元,上述资金由沈某个人使用。2021年8月,沈某从杨某处得知上述用于走账的账户因涉及其他人员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为掩饰、隐瞒自己的贪污行为,沈某告知杨某走账资金系其侵吞的国有资金,并与杨某合谋,决定将走账资金伪造成沈某某向胡某某的个人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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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转变自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观念,贪贿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从是否违背市场交易规则、违反反洗钱义务等客观行为推定洗钱的主观故意。窝藏、转移、占有等仅物理、空间转移未改变不法所得性质的,不是洗钱行为。要充分利用自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罚金刑适用实现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建立上下游统一管辖制度,更好实现对贪贿“自洗钱”犯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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