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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于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密云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该工地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分包给洪某,洪某分包给郭某,郭某直接雇佣于某到该工地工作.提供劳务中,于某被工地上的钢筋绊倒受伤,造成右小腿骨折,十级伤残.于某多次找到雇主郭某、洪某以及某建筑公司协商此事未果,遂将郭某、洪某、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及该建筑公司悉数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均否认己方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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