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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鉴《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认为有必要将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分为完全涉他效力事项和限制涉他效力事项两类。所谓完全涉他效力,是指该事项的发生使得连带债务完全消灭,此时,各连带债务人所承担的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因任一连带债务人为消灭债务的行为而归于消灭。所谓限制的涉他效力,多发生在个别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情形.该事项的发生并没有使连带债务完全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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