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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一般监督权有含义之争、存废之争、价值之争,三个方面的争论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一般监督权的确切概念。一般监督权就是检察机关对那些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存在有限一般监督权,但难有作为,处境尴尬,必须予以完善——明确监督主体、明确监督对象、细化监督方式、引入权力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2008年的修宪,今年的刑事诉讼法新修,两部重要法律都在强调人权保障。在法律实务中,侦查阶段最容易发生侵犯人权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存在以下侵犯人权的现象,必须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才有助于人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第二款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一个刚设立的罪名,实践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下,如何时它进行适用,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的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之所以把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比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在遏制交通事故多发的作用方面,刑事处罚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似文献   
4.
在实际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犯罪,而且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认定本罪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行政处罚的两种行为上升为犯罪,这极容易把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混淆。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此外,本罪预防的对象是极为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是一种极易触犯的罪名,不然就不会有人反对增设该罪名了,因此,除了在法条上应作出严格限制外,在实践中还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与其他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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