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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芽清  南振兴 《河北法学》2012,30(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
驰名商标保护的价值目标,随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的演进,历经了消费者中心主义和商标权人中心主义,但至善至美的价值目标应是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精妙均衡与和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过度关怀商标权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了世所罕见的认定异化—立法异化—司法异化的进路,认定方式异化为主动、批量、集中认定,认定效力异化为全域长期有效,认定标准异化为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保护范围异化为全类一统保护.要彻底实现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必须深植其价值目标之“根”,培育其价值理念之“土”;重塑其事后终极救济性、被动、个案认定的即时有效性的运行机制;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优化制度环境,规制认定自由裁量;规范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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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性新探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客体知识财产的无形,知识财产就像知识产权的"树根",由于"深埋地下看不到"而变得无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形产权的专有性在渊源、排他度和派生权上不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由其"特许权"本质决定的,不同国家对同一知识财产的保护依据的是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此外知识产权法的若干分支制度还人为设定了分项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既非伴随着知识问世"同生",也非伴随着知识永久共存续,它会随着法定时间届满失效而进入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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