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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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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海岸带,就是围绕沿海地带划出一定的区域,是海陆交互作用的过渡地带,包括滨海陆地、沿海滩涂和沿岸水域。因其近海且狭长如带,形象地称之为海岸带。海岸带是开发陆地的门户,进军海洋的跳板;是海上交通枢纽,国防前沿重地;是经济、文化较内地发达,国家发展的先行地区和黄金地带。加强海岸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摆在沿海国家和地区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加强海岸带管理,须加强海岸带立法。所谓海岸带法,就是调整人们在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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