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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笔者认为对于因学校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伤害的赔偿诉讼中,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进行司法裁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学校一方,由侵害人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若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学校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在因学校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中应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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