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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制止紧迫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并一概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在防卫意志的支配下并伴有些许轻伤害故意的反击行为,不必然导致防卫意识的缺位;根据优越利益原理,较大的法益不应向较小的法益让步,不得过分苛求当事人只有在不得已且无其他形式上适法手段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情由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2.
对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引发双方打斗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简单等同于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而否认防卫方所具有的防卫意识,应在查明侵害方式、侵害紧迫性等客观要素的基础上,结合防卫方在打斗中的主观认知进行适法评价。防卫意识与轻伤害意识可以共存,不得苛求当事人只有在避无可避情形下进行的防卫反击方具有防卫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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