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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4年5月的一天,某市国税局局长管某找到该市化工厂厂长刘某,向该厂借50万元钱用于给国检局购买车,双方并达成暂缓缴纳60万元税款为默契。管某用此款为局里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车主为市国税局。同年12月的一天,管某与刘某商议用箕改双方账目的方式,把化工厂所欠国税局60万元税款改为50成元。二人随后让人把单位的账目改了。案发后,化工厂把所欠60万元的税款交给了国税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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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33条第三款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一是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畏罪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二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为毁灭罪证,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入到其他人无法察觉的地方,致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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