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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实践表明,大量的合伙纠纷都是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解散时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产生歧议而引起的,本文试就此类纠纷中两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的确定问题如何确定合伙人债务承担比例是合伙中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有人认为只要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分担条款的一律适用按出资比例为债务承担比例的规定。我认为,这种理解在理论上很难站得住脚,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相似文献   
2.
合伙人能否参加多个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里,存在着许多一个人参加多个合伙的情况。有的既和别人合伙做长年的商店买卖,又投资与他人搞季节性的生意。合伙是我国近几年恢复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绝大多数合伙先前只是小本微利的初级形式,破产的情况也较少。如果我们禁止一个合伙人参加多个合伙,势必影响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利日益重视,但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尤其是人格权部分,尚缺乏应有的注意。近来,非法侵害公民肖像权,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信誉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正确处理这类侵权纠纷将是我们审判实践面临的又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试就《民法通则》中有关人格权的规定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基本规定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权利。今年元月一日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突出地对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作了明确的集中的规定。这也正是我国  相似文献   
4.
原告:李玉霞,女,某厂工人。被告:魏敏,男,某市海滨摄影个体户。被告:某市新华广告社。1985年夏,原告李玉霞来某市旅游,在魏的个体摄影部拍了一张以海滨风光为背景的人物彩色照片。第二天李取相时,魏向李提出,要再拍一张陈设用,李表示同意。但申明只能在魏的柜台内陈设。1986年,某市新华广告公司看中了这张样像,准备选入广告挂历。双方协议后,魏将该样像转让给广告社并取得600元的报酬。1987年初,李玉霞在社会上发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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