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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或妻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移转给配偶的约定,应适用《婚姻法》中第19条的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条款予以规制。此种约定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于配偶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发生。结合房产份额给予一方的动机以及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点,为房产份额给予的一方对另一方未来的配偶身份的维持有所期待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论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2.
谢菲  管婷 《法制与社会》2010,(10):159-160
生态公益林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稳定器”。文章以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理论分析工具,从理想化的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及环境因素方面对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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