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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表明,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除对其在金融领域适用时的一些传统理论障碍予以了有效的克服以外,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也正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虽仍存有一些不足,但在国际和国内机构的推动下,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国际金融争议及我国涉外金融争议中,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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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公司法学者耶鲁大学教授Henry Hansmann和哈佛大学教授Reinier Kraak- man于1997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公开了一篇论文,讨论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在趋同的问题,随即引起了学界的激烈争论与回应。2001年,两人又在Georgetown Law Journal发表了包含对一些批评意见的回应的正式稿,即著名的《公司法历史的终结》(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一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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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称LLSV的四位美国学者设立的“法律与金融”理论,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法系渊源导致了不同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的系统性不同,从而造成了证券市场系统性的强弱不一。总体而言,普通法系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强于大陆法系,证券市场也更发达。此种理论引发了大量讨论,并开辟了新的学术领域。LLSV理论有相当的可取性,但学界也已对之提出了多种批评意见,主要包括:LLSV所用的测量指标选取和赋值中的问题、统计方法本身的局限性、与诸多国家发展事实的不契合及该种理论对法律移植过程之重要性的忽视等。从正反两面总结、评估这些研究,将对法律与证券市场的关系有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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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纠纷解决和法律执行方式,诉讼的优点包括市场相容性、灵活性、分散性、公开性等。尽管其功效受到了制度性的压抑,但要在中国进一步展开证券诉讼,已经有了相当的制度和学理准备;从现实环境看,诉讼的展开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在推进完善诉讼机制时,要注意克服法院层面的制度性消极因素;通过公权和私权结合的方式来推进,以契合中国国家权力主导的基本格局,加强改革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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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信托是主要服务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通道业务产品,分为具有杠杆性的结构化产品和无杠杆性的管理型产品.尽管名义上信托公司是运用信托资产的受托人,但商业实践和市场选择的结果是证券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顾问丽担任了信托产品的实际管理人.这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效率性,但减损了受托人的地位、不符合法律对信托关系的基本设定,在行政监管合规和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通过场外配资清理整顿严重缩限了结构化信托的生存空间,但银监会仍然认可其合法性.从证券经营机构与信托公司竞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看,证券投资信托由于在差别监管中处于不利地位,兼之其商业属性方面的不足,而有走向式微的风险.其发展前景深受监管政策流变的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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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刑事程序追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已经成为了公司等商业机构对抗批评者的最强大武器.对此罪的认定在理论上颇为困难,实践中则颇多牵强之处.这主要由于批评者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很难确认有力的因果联系,损害后果的大小也很难认定.已有刑事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双菱空调案亦并不令人信服.为了防止对舆论监督不必要的打压,司法者应适度容忍不完全正确的批评,此罪至少应尽量避免适用于不涉及商事竞争的情形,因为此类主体在舆论场上的影响力一般会显著低于被批评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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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92-102
法律对金融之影响机制指向投资者保护程度,其具体机制有三:内在的公司治理、外在的通过法院的司法被动保护和国家的主动干预。第一种机制由于仍然依赖法院而难以自足,故相对不重要;后两种机制意义较大且和一国法系渊源关联密切。法系渊源会深刻影响国家机构的组织方式及权力运作方式。相对而言,普通法传统可能更有利于金融发展。因为其司法能动性有利于灵活保护投资者、惩戒新型不当行为,较强的司法独立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国家干预。而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司法机构较弱,国家干预过多,会对金融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法系渊源并不意味着决定性的出身论,但人们应以此为鉴,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如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国家干预,增强法院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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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机制可促进证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和流动性,但也易伴生投机和操纵。裸卖空是对日后交割无保障的卖空,故凭空增加了证券的市场供应量,因而更具风险性。与卖空有关的操纵方式包括发布虚假性利空信息、影响行情、卖空权重股等。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大了对卖空的规制,包括调整报价规则和严格控制证券交付时间、增强经纪商清收责任。欧盟模式与之类似,均属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制。中国对融券卖空实行零加价规则,在技术上无法实行裸卖空。股票指数期货中更不存在裸卖空操纵,其在设计上也并非天然有利于做空,不应对之盲目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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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法调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以其违反了法定的调制程序而不是行为造成了实体损害为前提。调制主体本身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普通违法调制行为承担责任,但基于实际需要,应代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纳入传统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