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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要准确理解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除了在明晰其各自保护的法益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到我国对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规定在体系上的协调。对于医疗事故罪,刑法条文的解释要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医务人员"作出合理谨慎的限制解释;而对于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以执业注册范围和地点为核心,作扩大解释。总之,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规范内的最大正义,进而实现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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