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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之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法确定了以“被告的住所”作为行使基础管辖权的原则,并将被告划分为居于欧盟成员国境内和居于非欧盟成员国境内两种类型,区别对待。结合国际民事诉讼法、欧盟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欧盟选择这一原则的利弊及其强制效力、该原则对居于欧盟境内外被告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并且为解决我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管辖权冲突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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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内外的承认与执行●中山大学法律系罗剑雯国际商事仲‘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及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大力发展的必要。我国与他国间的司法协助,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原始的形式,但现代意义上的协助直至本世纪才真正开始,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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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民商事管辖权体系对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欧盟法在协调两大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内部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的经验教训 ,对于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模式的选择、区际管辖协议的原则与具体内容、区际协调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比较 ,主张分阶段在四法域间签订区际管辖协议 ,同时由专门的区际协调机构负责解释协议 ,逐步建立统一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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