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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赫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人)伙同王某(男,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其他情况不详,在逃)窜至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孙某家,二人搜出两个布袋,每人拿一个,两袋内共装有人民币硬币、纪念币、纪念册、金项链、金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在二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看见楼下有人回来,二人便各自跳楼逃跑,赫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部分被盗物品,王某盗走物品价值二千元。在认定赫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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