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苗延波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17-27
自古以来中国与西方就一直存在着人治与法治之争。在理论上,古往今来的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还有主张二者相结合的,这场论战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在实践上,在中西方都是实施人治的历史悠而久,实施法治的历史、法治的推行困难重重。目前的情况也只能说明人治与法治并存,并没有谁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相比人治或者法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似乎更为可行和合理。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要真正实现理想社会的目标,应当构建起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的治理模式———"以法治为本,重视德治,兼顾人治"———在努力实现以法治为治国之本的前提下,在充分发挥人的治国作用的同时,以法治和德治共同制约人治,以达到三者的和谐与统一。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及其内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108-123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为顾客(乘客、客户等)提供一定服务项目的地点和场合,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该类型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路:用一个专条“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专门规定此类型的侵权行为,并且,在此专条下用5款内容,描述和概括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侵权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3.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86-97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当今世界各国之民法体系,也难以简单地把哪一国的民法体系单纯地划分为只属于哪一法系,它们大多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了“混合体”。中国未来的民法体系应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亲属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私法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商事行为概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延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6)
商事行为是指依商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商事行为的性质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从事商事行为的范围,可以看作是对于商事行为范围的规定。在中国,具体的商事行为可以包括:商事合同、证券交易、期货买卖、商事信托、商业票据、商业银行业务、商业保险、商事代理、海商、商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拍卖、广告。 相似文献
5.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117-126
“礼乐文化”的内容包含了民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和“契约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是有着相通之处的,因此,对于现代中国来说,应当尽可能地将二者融合、消化,使之共同适用于中国的民法体系中,以体现和谐民法的精神。中国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不是民法典式的立法体例,而是一个松散型的汇编式体例。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上)——兼论《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自己的商法体系。中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中国应采取私法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即采取具有中国特点的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再单独制定一部相对集中的带有商事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国在《民法典》之外不另立独立之商法典,制定《商法通则》,建立一个《商法通则》加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1)
古代希腊有成文法.在古希腊时代,希腊各城邦已经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并且已经培育起了自己的法治观.这些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其法治观,对于欧洲以后的法治历程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也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至少可以引起我们更多地、更深入地思考. 相似文献
8.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16-22
空间权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空间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单独存在的,它可以是单独的用益物权.创立空间权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现在所探讨的空间权实际上应该是指空间利用权.在<物权法>中要以独立的一节集中地规定空间权制度.空间利用权制度应当包括空间利用权的设定及期限;空间利用权的取得;空间利用权的限制;空间利用权的登记;空间利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 相似文献
9.
苗延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52-60
中国商法是完全独立于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而仅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而且,在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上,不宜轻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在立法中商法应当具有其独立的地位和体系. 相似文献
10.
“商法通则”三大基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界对于"商法通则"的制定问题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是,其中大部分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诸如是否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及:"商法通则"的基本框架结构的层面上,而较少涉及"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的研究.在"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意见,仅供立法者和研究者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