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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莱 《中外法学》1987,(1):58-60
<正> 修改:一九四四年第五十六号司法省命、一九五五年第一一五号法务省命、一九六六年第四十七号法务省余、一九七二年第四十八号法务省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令为了促进受刑者悔改,按照共奋发努力的程度,放宽处遇,以使受刑者逐步达到适应社会生活为目的。(适用者)第二条本合适用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以外的惩役受刑者:一、刑期不满六个月者。  相似文献   
2.
董莱 《中外法学》1987,(2):59-63
<正> 第四章监禁与戒护(四、三等级者的杂居)第二十九条第四级与第三级受刑者应杂居监禁。但在处遇上有需要时,不在此限。(二与一级受刑者的夜间独居)第三十条第二级以上的受刑者白天杂居,夜间独居监禁。(一级的收容场所)第三十一条 (1)第一级的受刑者可以收容于特别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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