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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储金会”是公民之间把暂时不用的货币,自愿地按约定的日期、方式集中起来,并按序发给每个人会会员使用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它由来已久,最初是公民之间解决一般生活困难的一种经济互济互助的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这种民间“储金会”的规模、性质、数额有了很大的发展,逐步演变为筹集生产资金的一种手段,对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对这种民间信用形式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从有关“储金会”的法律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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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储金会”是公民之间自愿建立的,把节约下来的或暂时不用的货币,按约定的日期集中起来,并按顺序分别发给每个入会会员使用的一种民间信用互济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范围内,这种民间“储金会”的规模、性质、数额都发生了变化(为有所区别,以下称新“储金会”)从浙江乐清县柳市镇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有大、小会主111人,全镇新“储金会”资金达1300多万元。其参加这些新“储金会”的对象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干部、个体工商户;也有少数农民,资金投向对象是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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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都是人们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因此,必须深入研究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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