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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公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说其“老”,是因为这是一个自公证制度恢复以来一直困扰公证研究者和从业者的老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言其“大”,是因为这是一个事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关系,甚至事关公证员执业生涯和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根本性问题;论其“难”,则从法理高度到技术层面,皆有未明之义,未解之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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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本课题组讨论了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要件即“过错”,并提出过错乃是公证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的观点。本文要讨论的,则是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另外两个要件——“损失”和“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就如必须对“过错”作出明确的、准确的界定,对于“损失”,也必须依据法理和有关法律,给出准确的定义,这是讨论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而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是判定公证机构是否构成公证赔偿责任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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