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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与自首交织时,应当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为原则;必须严格把握"被追诉前"的时间范围,将之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之前。在对行贿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标准体系中,犯罪情节是依据,悔罪表现是参考。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重点关注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分析与认定,加强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化处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行贿人退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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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郑某在某酒吧内向刘某购买手枪一支,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3500元。郑某当场支付刘某现金2100元,提出能否以1.7克左右冰毒(甲基苯丙胺)冲抵余款14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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