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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相似文献   
2.
谢鸿飞 《法学》2020,(9):3-20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思,可能有损契约自由。它与形式担保观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区分担保类型尤其是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及如何界定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债权人的权利。《民法典》以形式担保观为基础,维持了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并区隔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但同时为实质担保观预留了较大的适用余地和解释空间。两种担保观对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不同,且法律效果多有差异,但体系化地适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范可缩小两者的差异。对动产价金债权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和效力应作相同法律评价,债权人的权利和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可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确定的担保物权竞存一般优序规则。一般优序规则也适用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的竞存。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趋同,尤其是其实现期间和优序规则。  相似文献   
3.
论法官的知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司法活动专门化的进程,受社会的变化、法官与学者的作用以及国家策略等因素的影响,法官的知识也必将发生结构性的变迁。现代社会中法官的知识对法官及社会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法官知识的转型过程中,在关注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不应忽略法官的生活知识及生活理性。  相似文献   
4.
5.
谢鸿飞 《法学》2023,(3):83-98
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责任的惩罚性色彩通常比违约金责任更浓厚。我国《民法典》对定金责任的三种适用控制都存在问题:将定金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且实务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有时使定金责任对违约补偿不足,有时又远高于违约损失;仅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与契约自由扞格,亦无法与定金的现代运用场景相匹配。定金与违约金功能的高度相似性决定了定金责任应类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范。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赔偿约款确定的是第二次合同义务或转化义务,而非违约责任,通过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可限制其惩罚性,由此可统合各类违约赔偿约款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任,以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对个人承担消极的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处理者保障个人信...  相似文献   
7.
6月中旬,受《环球法律评论》之托,蒙谢老许可,笔者有幸亲炙一代民法学大师风范。先生虽已耄耋高龄,然精神矍铄,思维敏锐。先生居所甚简陋,书房、卧室合一。时先生正校拉伦兹《民法总论》的中文译本,真可谓老骥伏枥。访谈在先生居所进行。 问:谢老,是否可以请您简单地介绍一下自己的学术经历?答:我在大学里学法律,以后又在大学里教民法。1958年后成为右派,从1962年开始,在新疆改造了17年,一直到1979年才回到法学所。真正从事民法研究工作的时间,也就是从1980年开始到现在,大约有20年。1989年,我就退休了。因此我在法学所研…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之一,是承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的平等(第3条第3款;第4条、第56条、63条、66条等)。但《物权法》依然保留了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征收和征用权利,有4个条文(第42条、第121条、第132条、第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   
10.
民法的法典化立法技术面对诸多挑战,具有特殊性,其成功至少需要满足政治支持、市场经济体制和具有较高的民法学水平三个要件。自建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开展了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前四次均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而搁浅。本次《民法典》编纂在九个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参酌国际先进,完善交易规则;结合国情实际,凸显中国特色;回应时代问题,彰显时代精神,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取决于党的领导、民法学的智力资源和立法实践积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借鉴。《民法典》的科学解释和正确实施必将助力党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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