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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烈 《法学研究》2010,(5):196-208
国际司法机构的兴起是现代国际法最重大的进展之一。中外学界一般认为,其源头始于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其后的所有发展都是海牙和会所开启之进程的延续。这种看法与实践并不完全吻合。裁判人权、国际刑事或国际公务员案件的国际法庭或法院,在性质、原则及结构体制上都与国际法院等所谓海牙法庭存在很大差异。它们有着自己的演进路径,其源头不是海牙和会,而是1919年的凡尔赛和会。海牙和会代表了国家间基础上的横向权力结构,而凡尔赛和会则是纵向的、有组织的现代国际社会兴起的标志。现代国际社会在可预见的将来仍会维持这种二元结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司法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分别沿着不同的路径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国际行政法庭是裁判处理国际组织内部公务员案件的国际性法庭。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相比,其诉讼管辖实践颇有特色,特别是对案件受理过程中可接受性问题的处理有许多新颖之处。国际行政法庭多有专门的“不可接受性条款”,它们在一般不可接受事由和特殊不可接受事由上的实践,均居于领先位置。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与中国周边传统安全威胁的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邻国的领土纠纷、分离倾向的抬头等,是目前中国周边环境中所面临的主要传统安全隐患。如何应对这些安全威胁?特别是如何能在"和谐周边"的战略理念下,处理好各种周边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中国提出的"和平崛起"概念中,和平既是目标也是途径中国的周边政策不仅应将亲仁善邻作为追求的目标,而且在方略措施上也须与强权政治拉开距离。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重视国际法的关键作用。这既要体现在新的周边安全观上,也要落实在应对周边传统安全威胁的具体实践当中。本文的研究表明,中国在处理上述传统安全问题时,的确可以从国际法中找到不少应对之道,施展的空间十分广阔。  相似文献   
4.
对于中国来说,周边稳定是实现和平崛起最为基本的外部条件。在和平崛起这一战略理念中,和平既是目标也是途径,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周边政策也应以和为贵,不仅要以亲仁善邻为目标,而且在方略措施上也应与强权政治拉开距离。要想在周边关系中摒弃实力主义,就需要重视国际法的作用,要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和谐周边的战略理念,将其转化为建构周边关系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推动新周边安全观的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国际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渊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邓烈 《法学评论》2004,22(5):83-89
国际行政法庭有非常独特的法律适用实践。在其他类型的国际法庭中 ,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地位无可动摇 ,但在国际行政法庭中 ,却只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相反 ,不为一般国际法庭所承认或重视的契约、国际组织内部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却被国际行政法庭大量援引 ,具有异常突出的地位。这对我们反思传统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邓烈 《法学评论》2022,(4):33-43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方位,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以回应时代变革的要求,可谓正当其时。有学者倡建国际法的“中国学派”,这也提出了中国国际法理论的整体性创新之路该怎么走的问题。国际法学派的确认,学界向来以对“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有力解答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首先须找到解锁的钥匙,解决“国际法效力根据”这一门户问题,方可打开大门,进入国际法的理论城堡。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整体性的理论创新。习近平外交法治思想,为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提供了政治坐标,特别是其中的国际法治概念,可能是解锁“国际法效力根据”这一理论问题的关键,由此有望打开国际法“中国学派”的发展之门,实现理论整体性创新的目标,助力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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