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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河号”事件的国际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邵津 《中外法学》1993,(6):9-13
<正> 一、"银河号"事件的经过1993年7月下旬,美国政府根据错误的情报,指责中国货轮"银河号"载有运往伊朗的化学武器前体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并从8月2日起出动军舰和军用飞机,对该轮进行跟踪、监视和骚扰。8月3日"银河号"在波斯湾公海抛锚,同日,美国无理要求中国政府命令"银河号"返回出发港或由美方登船检查,同时向该货轮预计停靠港口的所属国施加影响,使其拒绝该轮进港。对美方的指责,中方经过认真调查后早在8月4日就向美方作了澄清,明确指出,"银河号"根本没有装载所说的化学品,并提出由第三国核查的建议。至此,事情本应告一段落。但是美国仍然置国际法于不顾,顽固地坚持其原有立场。8月7日中国外交部向美国提出严重抗议。由于美国继续践踏公海航行自由,"银河号"的正常业务根本无法进行,被迫在公海上漂泊达二十余天。  相似文献   
2.
1999年5月7日午夜,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武装部队用多枚导弹悍然袭击我驻南使馆,造成使馆馆会被完全毁坏和人员严重伤亡,这在国际关系史上是十分罕见的。北约的这一暴行违反《联合国宪章》,违反关于使馆和外交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国际保护的国际协定和习惯法,也违反了关于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等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北约的这种野蛮行径,完全违背他们按照上述公约和习惯法承担的国际义务。按照国际法,一国的行为如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即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负责,依国际法承担法律后果。这包…  相似文献   
3.
英国朗曼联合公司出版的《萨氏外交实践指南》(Satow's Guideto Diplomatic Practice)一书,在西方外交界和国际法学界久负盛誉,被称为"杰作"、"国际典范著作"。此书初版问世于1917年,以后经过四次修订。最新一版是1979年第五版,由曾任英国驻缅甸大使、驻印度高级专员和外交部常务副大臣的戈尔—布士(Gore-Booth)主持编订。新版根据1957年第四版以来二十年中外交实践和有关国际法部门的发展,对大部分章节进行了重写、改写、增补和删汰。本书第二编《外交代表概论》,结合大量历史上著名案例和当前实际做法、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的做法,阐述外交关系法,可看作西方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一部有代表性的拴释。本刊将连续刊载其中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部分。  相似文献   
4.
<正> 有五种授予外交代表的特权在维也纳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查验,免除社会保险义务,免除个人和公共服役,和免予适用接受国关于取得国籍的某些法律。自由  相似文献   
5.
邵津 《中外法学》1994,(5):36-40
<正>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全面系统的规定(第13部分),是对海洋法的重要发展之一。本文拟对这个新的海洋科研国际法制度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6.
<正> 新近出现的可以清楚地看出来的动向之一,是沿海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外,在单方面行动的基础上建立200海里专属渔区或经济区,从而创造新的国际习惯法。当今的时代可以说是过渡性的,各国迅速地扩展它们的海上管辖,用海上疆界把海洋空间和自然资源围起来,这样来建立关涉到世界各海洋的新秩序。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苏联、日本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已经在单方面的基础上建立了200海里渔区。几乎没有任何疑问,南太平洋各  相似文献   
7.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研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邵津 《法学研究》1995,(2):60-7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公约以整整一个部分(第十三部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海洋科研制度,包括一般原则和各海区的海洋科研制度。这是公约对海洋法的重要发展之一。其中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研制度,不但由于这两个海区在海洋科学研究上的重要性,而且也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新发展,而受到特别重视。本文旨在对这个制度作一分析,并试加评估,以供研究公约和公约的批准问题参考。  相似文献   
8.
萨道义  邵津 《中外法学》1982,(2):44-46,51
<正>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三条免除派遣国和使馆馆长对使馆馆舍缴纳一切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列。对这一例外由每一缔约国根据其本国税制作出确切的解释,但是一般的效果是,大使馆除必须对实际提供的商品和收费的公用事业服务偿付价款以外,还理应缴付与大使馆从中受益的供应或服务有关的任何税或税的成分。例如,大使馆大  相似文献   
9.
邵津 《中外法学》1995,(2):7-12
<正> 一、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概说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的海区,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在此海区内,沿岸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并享有建造和授权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参看公约第56、60条);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5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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