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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刑:孥理论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故意包括两项内容,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对于故意的认识范围中要求何种内容,以及需要从何种意义上对此予以理解把握,不甚明了,本文就故意的认识因素进行讨论分析,沿循论理上的思考,试提出龟已的一些见解,兹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2.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应考虑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整体考察不法侵害人给防卫人带来的持续性威胁,不应局限于防卫瞬间;防卫人防卫时夹杂其他心理因素,但仍然是为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在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优势,努力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推动理念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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