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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界定——从“康王之争”案件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件的缘由
1998年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丽雅公司)获得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第738354号“康王”商标专用权。但康丽雅公司一直没有使用。2001年6月康丽雅公司由于连续几年不年检被朝阳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王公司)拥有与化妆品近似的香皂上的“康王”商标专用权。康王公司为了扩展日化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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