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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范围、销售者“明知”的认定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瑕疵免责的理解等。结合典型案例中裁判者的观点认为:消费者应作广义的理解,涵盖非职业打假人;明知应包括重大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采事实自证原则,由消费者承担标示瑕疵的证明责任;标示瑕疵免责应限于不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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